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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江西南昌网&#187; 人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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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南昌城市生活门户网站</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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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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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6 Feb 2010 14:40:16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政策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人口]]></category>
		<category><![CDATA[计划生育]]></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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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5年8月3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p>
<p>第一章　总　则</p>
<p>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p>
<p>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p>
<p>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p>
<p>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p>
<p>第五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p>
<p>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p>
<p>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p>
<p>第二章　职　责</p>
<p>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p>
<p>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p>
<p>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p>
<p>（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p>
<p>（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p>
<p>（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p>
<p>（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p>
<p>（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p>
<p>（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p>
<p>（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p>
<p>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p>
<p>（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p>
<p>（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p>
<p>（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p>
<p>（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p>
<p>（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p>
<p>（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p>
<p>（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p>
<p>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p>
<p>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p>
<p>（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p>
<p>（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p>
<p>（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p>
<p>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p>
<p>（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p>
<p>（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p>
<p>（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p>
<p>（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p>
<p>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p>
<p>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p>
<p>第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p>
<p>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p>
<p>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p>
<p>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p>
<p>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p>
<p>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p>
<p>（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p>
<p>（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p>
<p>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p>
<p>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p>
<p>第十七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p>
<p>第十八条　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p>
<p>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p>
<p>（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p>
<p>（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p>
<p>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p>
<p>（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p>
<p>（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p>
<p>（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p>
<p>（四）婚育证明。</p>
<p>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p>
<p>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p>
<p>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p>
<p>第二十二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p>
<p>第二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p>
<p>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p>
<p>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p>
<p>第二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p>
<p>第四章　法律责任</p>
<p>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
<p>（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p>
<p>（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p>
<p>（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p>
<p>（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p>
<p>（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p>
<p>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p>
<p>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p>
<p>第五章　附　则</p>
<p>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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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昌市城区常住人口两年后将超过250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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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6 Feb 2010 14:36:0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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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新闻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人口]]></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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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充分发挥和增强南昌在全省的引领带动作用，全力抓好示范镇建设，积极构建结构有序、功能完善、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并力争到2012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0%，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城区常住人口超250万，建成区面积达到250平方公里，进一步缩小与发达省份的差距，实现与中部先进省会城市齐头并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今年，南昌要加大力度推进老城区、五大组团、四个县城的建设以及棚户区的改造。昨天，我市召开全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会，研究部署在更高的起点上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大力促进“山江湖”综合开发战略全面实施，充分发挥南昌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核心引领作用。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余欣荣，市长胡宪出席会议并讲话。</p>
<p><strong>A 2012年建成区面积达250平方公里</strong></p>
<p>我市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山江湖”综合开发和省“百镇示范”工程等重大机遇、遵循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提升辐射力和壮大集聚力、空间拓展与功能提升、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三个协调统一”的原则，着力推进主城区发展与组团开发、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中心城市繁荣与中小城镇发展“三个并重”，充分发挥和增强南昌在全省的引领带动作用，全力抓好示范镇建设，积极构建结构有序、功能完善、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并力争到2012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0%，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城区常住人口超250万，建成区面积达到250平方公里，进一步缩小与发达省份的差距，实现与中部先进省会城市齐头并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p>
<p><strong>B 做大做强中心城市 重点开发五组团</strong></p>
<p>南昌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继续做大做强中心城市。未来一段时期，要努力把南昌打造成辐射带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环鄱阳湖生态城市群又好又快发展的核心城市，系统开发和充分利用山、江、湖等优越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突出规划引领，拓展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构建以赣江为主轴，融梅岭、赣江、鄱阳湖为一体的、综合的、立体的、生态的大都市。</p>
<p>在继续做大做强中心城市的同时，我市将科学规划，统筹发展城市组团、卫星城镇及小城镇。重点开发好环境容量大、生态条件好、聚集辐射能力强、产业方向明晰、科教资源丰富的瑶湖、乐化、湾里、长堎、九龙湖和莲塘组团，避免城市发展“摊大饼”的问题。</p>
<p>集中财力和政策，以县城、中心镇为重点，全力推进全省“百镇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城镇人口10万以上的重点镇、中心镇。</p>
<p><strong>C 走具有南昌特色的低碳绿色城镇化道路</strong></p>
<p>我市将以致力打造“国家级生态经济示范城市”为目标，坚定地走具有南昌特色的低碳绿色城镇化道路。</p>
<p>走“生态立市、绿色崛起”之路，加快构建以光伏、LED、大飞机、服务外包、新能源、生物医药为主的低碳生态产业体系。同时，继续实施好“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通过三年的努力，构建树有高度、林有厚度、绿有浓度，生机盎然、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城乡一体绿化体系和宜居宜业环境。</p>
<p><strong>D 建设大昌北新城</strong></p>
<p>规划建设以红谷滩新区为中心的大昌北新城，加快“双核八片”建设，推进“五大组团”规划建设，加快建设朝阳洲，战略储备扬子洲，科学构筑现代化大都市发展新格局。</p>
<p>同时，积极推进轨道交通、航空枢纽、高速公路、黄金水运等现代交通体系项目。加快国际体育中心、射击中心、天然气管网、城市供水等功能性项目建设，迅速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加大低洼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加速老城区成片开发。</p>
<p>E 研究解决稳定就业农民工住房问题</p>
<p>我市要求，要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让人民群众共享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成果。重点是进一步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研究解决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p>
<p><strong>F 吸引农民进镇购房建房</strong></p>
<p>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城镇土地开发整理数量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机制，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p>
<p>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吸引农民进镇购房建房，加快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市小城镇建设有一个大的变化。</p>
<p>全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会举行前，与会人员参观了朝阳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会上，市长胡宪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开发区、相关责任单位签订2010年度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暨廉租房建设责任书。（稿源：南昌日报社 首席记者 吴跃强 实习生 韩微）</p>
<p>原文地址：http://www.nc.gov.cn/dtxx/jrgz/201002/t20100226_215571.ht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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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昌区划人口</title>
		<link>http://www.jxnc.net/nanchang/info/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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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an 2010 14:07:4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走进南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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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南昌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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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南昌市下辖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等四个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等5个区，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和红谷滩新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南昌市下辖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等四个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等5个区，以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和红谷滩新区。</p>
<p>人口：据公安户籍统计，南昌市年末户籍总人口为491.31万人，比上年末净增7.3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32.76万人，增长2.2%。据2007年全市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全市年末常住人口为458.06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3.63‰，死亡率为5.79‰，自然增长率为7.84‰。</p>
<p>从业人员：全市年末社会从业人员271.9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2万人，增长4.6%。其中第一产业77.42万人，第二产业60.44万人，第三产业134.13万人。年末在岗职工59.04万人，增长5.3%，其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人数38.5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84万人。</p>
<p>城镇再就业：我市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8.6万人，安置“4050”等困难群体1.3万人；城镇就业培训人数5.4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9万人，跨省劳务输出24.5万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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